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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5-11 辽地税函〔2004〕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合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1999〕74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无开发资质的单位签定协议,并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发票、手续、印鉴和其他有效证件签定合同、出售开发产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签定协议进行联合开发,个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理部等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其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