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5-11 辽地税函〔2004〕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
〔200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合开发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
〔1999〕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无开发资质的单位签定协议,并利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发票、手续、印鉴和其他有效证件签定合同、出售开发产品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其从事
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签定协议进行联合开发,个人以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理部等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其个人从事
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