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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02 辽地税函〔2004〕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居民小区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企业。

  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用地”是指上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的,应按供热面积或收费收入所占的比例等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划分征免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