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0 辽地税农〔1999〕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购房人从银行取得的抵押凭证)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或采取分期付款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