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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0 辽地税农〔1999〕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购房人从银行取得的抵押凭证)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或采取分期付款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