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纳川置业有限公司契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2016-09-22 沈地税函〔2016〕11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你局《关于沈阳纳川置业有限公司
契税相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二稽发〔2016〕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
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人防异地建设费不属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持的经济利益,不应征收
契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