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12-0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确有不便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特殊情况,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
  

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9〕150号、《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8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