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4-22 辽地税函〔2004〕8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4〕32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旅行社实际征管情况作如下补充,请-并遵照执行。
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同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旅游协议条款,根据协议内容中所包含的项目,据此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