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汇成电缆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复函
2014-04-15 沈地税函〔2014〕40号
沈阳汇成电缆厂:
你公司《减免
土地增值税申请》收悉。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6〕29号
)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西路41号、建筑面积11,590.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的行为免征
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应按照减免税代码0105021如实办理减免税申报。
此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