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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9-21 辽地税个〔2000〕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金盟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工资并按照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办案经费的办法,其实质属于工资、奖金、经费包干性质,应按 辽地税个〔1998〕378号 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