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3 沈地税个〔1999〕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局在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在征收率表中没有列举到的行业或新兴行业,请基层局调查测算后,报市局个体处,由市局下发执行。

  三、个体建安企业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确定为2%,餐饮业、餐饮兼娱乐业、娱乐业除征收率表中列举的外,按以票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征收率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