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发[1987]27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178号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