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2-27 辽地税函〔20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
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
〔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建设委员会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发
〔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
契税。”又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辽财税〔1999〕453号
)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普通住宅的时间,以房屋开发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的时间为准”。以购房发票为时间界限,虽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销售旧房之前,但与辽建发
〔1999〕117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属于先卖旧房后买新房的事实行为,可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
契税。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