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5.8.18 辽地税发〔199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建委、
房地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 (
辽地税发〔1995〕17号
)中所指的建设部门,是各市
房地产管理局和未单独成立
房地产管理局的建委。望各级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交易价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做好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
土地增值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