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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30                                                  沈地税财〔1999〕2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本文第三条废止;车船使用税已经停止征收,本文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政策,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经营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武警部队比照军队情况征免。停止执行沈税四字[1987]第164号第四条规定。

二、对独立建造的烟囱不应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第一部分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经当地地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停止执行沈民发[1988]第64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1号《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地税局批准后,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停止执行《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

五、根据辽宁省税务局辽税四[1992]354号《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期除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一年可分两期缴纳(征期为1月和7月)外,一律改为每年1个征期,于每年1月份缴纳。审批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停止执行《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