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131号 2011-12-30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
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