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07 沈地税函〔200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着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连接着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2.各基层局要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耐心解答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及时办理各项减免税手续,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
3.经请示省局同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减免税一律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仍由基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凡由基层局审批的减免税,从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凡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基层局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报送市局审批。
4.对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批工作,将作为今明两年市局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同时,省局及有关部门还将进行专项检查。各基层局要引起重视。
5.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各基层局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统计工作,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本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含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认真填报附表一,上报市局(法规处)。
6.由于原有的减免税申请表不能满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工作的需要,市局设计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表》表样,其正面见附件二,背面见附件三,作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表。各局可下载后交申请人填报,也可告知申请人从我局外网网站www.sydsj.com《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附件中自行下载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