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的通知
2006-01-06 辽地税发〔2005〕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2005~2007发展规划》(辽地税发〔2005〕9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约谈是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针对纳税人在纳税缴费活动中发生的异常现象,所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税务约谈程序。
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约谈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三条 税务约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第四条 税务约谈适用范围:
(一)税务评估异常;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调查发现实际与核定营业额有较大差距。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费计算依据异常;
(四)发票使用异常;
(五)税控装置使用异常;
(六)外籍人员在我国停留时间及取得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与地税机关掌握不符或计算不准;
(七)其它税务活动中的异常现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进行税务约谈:
(一)已发出税务稽查通知或未结束税务稽查;
(二)已发出税务检查通知或未结束税务检查。
第六条 税务约谈程序:
(一)地税机关在税务约谈前三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约谈,形成《税务约谈记录》并由纳税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税务约谈后,地税机关认为异常原因调查清楚,结束税务约谈;地税机关认为异常原因未调查清楚,进行税务日常检查。 第七条 税务约谈纳税人权利:
(一)纳税人因故不能接受税务约谈,可申请延期;
(二)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接受税务约谈。
第八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税务约谈,地税机关可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
第九条 税务约谈职责分工: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组织、贯彻和监督。
县区局管理股(科)、分局、税务所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执行。对无故拒绝税务约谈和通过税务约谈未调查清楚异常原因的,交由综合业务股(科)处理。
县区局综合业务股(科)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执行监督。对经税务约谈转交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区局批准后,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或移送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稽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征税约谈工作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2〕296号
)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辽地税发〔2003〕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