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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4 辽地税所〔200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办理抵免事宜:

  (一)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在沈阳,大连的省属企业的抵免分别经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在其它各市的省属企业的抵免由所在地的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省属企事业与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企业,由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市生产经营的省属企业和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由国产设备投资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经该企业总公司(集团、总部)汇总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因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技术改造需延期的,应将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等变动情况,及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表》,并附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说明和技改项目延期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原税务审核机关。

  三、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在技术改造立项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技术改造资料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经贸委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如运输工具、器具、工具等,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用于其它生产经营,生活的,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1999年7月1日一12月31日购买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按1999年比1998年度平均6个月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抵免。

  六、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经批准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在新纳税申报表中第79项“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栏中。

  七、企业填制本套表应一式四份,返给企业一份,省、市地税局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填制本套表应一式六份,成员企业一份,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省、市地税局各一份,总机构(母公司)一份,总机构(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八、为方便计算国产设备投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五年,企业每年度经审核批准的新的国产设备投资应重新填写一份《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九、企业自制的设备投资以及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