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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5 辽地税发〔200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可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减免税申请审核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