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6-03-29 辽地税函〔2006〕3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
文市发[2005]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9号
)规定,社会资本通过国家机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的捐赠,允许全额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