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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输油公司免纳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输油公司免纳契税的批复
1999-02-23                              吉地税农〔1999〕44号

东北输油管理局:

  你局给省政府《关于对长春输油公司免纳契税的请示》已转到我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为保持新旧条例的政策衔接,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吉地税联字[1998]7号文《关于对新契税条例实施之前签订房屋转移合同的行为如何征收契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当事人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支付房地产价款或定金的,按原条例执行;对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却没有支付房地产价款或定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按新条例执行。长春输油公司虽然在1997年9月23日与长春市化学制剂厂签订了房地产转移协议书,但据查长春输油公司并未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向长春市化学制剂厂支付房地产价款或定金,所以应按新条例执行,由长春输油公司缴纳契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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