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20 吉地税联字〔19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
)精神,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就我省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l、下岗职工(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1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
3、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4、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5、新办的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 30%的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1年。
6、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卫生业的企业,自开业之口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下岗职工包括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
3、城镇失业人员。(指城镇内由就业转失业并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市、州政府决定。
三、减税免税程序:
1、下岗职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所在企业按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部门领取由省劳动厅统监制的《下岗职工证明》,城镇失业人员到原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附件一)
2、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到同级劳动部门(驻长中省直单位到省劳动部门)领取《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审查表),办理审查确认手续。(附件二)
3、下岗职工临时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证》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税务部门在《下岗职工证明》、《失业证》上加盖免税印章并注明免税时间,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时实行"亮证即免"(印有免税戳记的下岗、失业证及身份证)的办法。
4、下岗职工注册为个体工商业户从事杜区居民服务的,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汜,取得营业收入后,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税审批表》并办理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实行"证全即免"。
5、安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审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税申批表》,并办理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实行"表全即批"。
6、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从事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按现行减免税审批办法管理。
社区居民服务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八项内容执行。
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后自动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