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06 辽地税发〔1998〕3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已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058号
文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调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