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11-03 辽地税农〔1999〕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
契税的请示》(沈财农字
〔1999〕20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者属于
契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缴纳
契税。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受房屋产权,不在
契税条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应全额缴纳
契税。
二、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所属
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