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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9-10 辽地税法〔2000〕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规定。”施工、野外勘测企业在作业地点临时用工、住宿等费用,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辽宁省XX市应税劳务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