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号
》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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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7年3月开始实施的,实施两年以来对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期间,陆续接到了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认为现行裁量基准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情况,特别是2018年下半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现有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合并后的处罚标准。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我们对《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制定本《公告》的首要基本原则,制定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章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幅度范围内来具体确定裁量幅度。
(二)问题导向原则。回应并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呼声是制定本《公告》的重要目的。制定时对照事先收集的修改意见,逐条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力争最大限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符合实际原则。制定本《公告》以符合基层实际需要为主要方向,确保裁量基准出台后能够让基层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容易理解和掌握,实际执行起来无障碍。
三、主要变化
原《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八个方面55项,本次共修订了32项,废止了4项,其余19项无变化。具体说明如下: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共八项,其中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增加了不予处罚条款,罚则中把个人和单位分开,对个人降低了罚款金额。第六项和第八项的第三款增加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字样,其余三项无变化。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共五项,第二项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增加了不予处罚条款,第一至第五项的情节严重条款中增加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字样。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共两项,其中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增加了首违不罚条款,罚则中把个人和单位分开,对个人设置较低的罚款金额。此外还大幅降低了罚款金额,从原来的200元以下罚款降到了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元以下罚款,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第二项第三款增加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字样。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共九项无变化。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共三项,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第三款增加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字样,第三项对罚则进行适当的合并。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共二十项,对第二项、第三项增加首违不罚条款,对罚则进行调整。对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发票金额和发票份数两个标准修改为按照发票金额标准,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处罚标准修改为按照发票份数标准,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对二十项的罚则适当合并。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第三款增加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字样,其余三项无变化。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共三项无变化。
(八)其他违法行为。共五项,其中第一至第四项由于依据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删除。第五项无变化。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