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03-17 辽财税字〔199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辽财综〔2015〕98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辽财法〔2019〕13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82号
)的精神,现对我省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二、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力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三、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四、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五、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簿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