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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15 辽地税发199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辽地税个〔1998〕378号 文件有关规定。

  二、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保费而取得的无赔款奖励收入,应按此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完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支持驾驶员的“无赔款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辽地税函199919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