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15 辽地税发〔199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
辽地税个〔1998〕378号 
文件有关规定。
二、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保费而取得的无赔款奖励收入,应按此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完税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支持驾驶员的“无赔款奖励”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辽地税函
〔1999〕19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
)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