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20 沈地税函〔200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9〕15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件中第四条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县(市)局上报的专项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跨省、市、区总分机构的概况、总分机构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对即非独立法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认定情况以及即非独立法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2009年1至6月份的户数、实现收入、实现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缴所得税额情况等,并于2009年7月24日前上报至FTP/市局/所得税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专项调研文件夹。
附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