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22 沈地税发〔2004〕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也可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ydsj.com)下载。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
第十条 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集中告知纳税人补充修改。
(三)对能够明确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与相关资料返回纳税人。
第十一条 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填制《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此流程表为一件一表,表随件走,由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填写,直至审批完毕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 基层局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税务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日确定调查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报告,报所长审定。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以及调查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 税务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理由充分,同意上报审批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补充填写《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其他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实际情况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一致的,集中告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减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对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
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做出是否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税政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由税政科整理减免税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二)对做出提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局审批。
(三)对做出需修改相关文书或补充相关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限期进行修改补充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五章 市局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减免税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局在向市局提报审批减免税时,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如只涉及一个税政管理处职责范围的,直接报送该税政管理处审核。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税政管理处的,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税政管理处审核。
各基层局应按税种分别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减免税资料均报送一份。
第二十二条 各税政管理处应建立减免税审核登记台账,政策法规处应建立减免税复核登记台账,对审核和复核的减免税逐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确需进行实地调查的,由处长批准后进行。
减免税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相关处室协商后,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基层局报送(政策法规处转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资料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其他资料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有误的,退回基层局限期修改补充。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由基层局按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各税政管理处报送的减免税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基层局和审核处室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提出复核意见后,返回审核处室。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或审核处室调查认定有误的,提出复核意见,送审核处室。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可与审核处室一并进行实地调查,也可自行实地调查。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后,退回审核处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税政管理处对政策法规处返回的复核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同意提报审批意见的减免税,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上会议题。
(二)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需修改补充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复核意见认同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有不同意见且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各税政管理处提出的减免税议题情况,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税政管理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批准下发,基层局依此结果通知纳税人。
(二)对做出报送省局审批决定的,按省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对做出需补充修改相关文书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限期处理,或自行实地调查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省局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转发文件。
第三十条 各基层局在收到市局批准减免税文件或转发省局批复减免税文件后,由税政科在当日将减免税相关信息录入税务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资料,应当在减免税批准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涉及单税种的,由各税政管理处负责整理;涉及多税种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各费的减免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清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略)
3.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略)
4.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