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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和免征省直监狱企业地方税收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和免征省直监狱企业地方税收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5 吉地税流〔1999〕303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四平、通化、延边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关于缓征和免征省直监狱企业地方税收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9〕210号)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文件中所称缓征和免征地方税收公指营业税,具体额度以当地监狱企业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的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