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09-07 辽地税农〔2000〕27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是否征收
契税的请示》(铁地税农
〔2000〕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煤公司”)的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并给权属承受者发放由“煤炭工业部房改领导小组制发的《房屋产权证》。这种因房产交易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属于
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房屋所在地的
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
契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三条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关于深化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煤办字
〔1994〕第468号)规定。铁煤公司的职工第一次以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购买已有本公司产权的住房,视为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面积以内的,应予免征
契税;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以铁煤公司名义向本单位内部职工集资新建(商品)住房的,应照章征收
契税。
四、根据铁煤公司的特殊情况,对该单位职工征收
契税时,按实际成交价格(公司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不再征收由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等配套费用方面的
契税;1997年10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铁煤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
契税。
五、对房改后拥有个人产权的住房在职工间相互转让或交换,不能视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契税,应照章征收
契税。
六、由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次性行为税,对部分职工参加房改后又购房的,其重新购房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契税,第一次房改房的面积不予扣除。
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