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2 辽地税发〔2001〕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二、关于国有农口免税问题。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废止。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问题。
根据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印发的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
〔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
〔2000〕10号)精神,为扶持我省重点龙头企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对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公司、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隆迪高科技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大连础明事业发展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49号
)规定,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免税问题。
国有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第一产业的各个部门的国有企业。为了 加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
三、关于新办咨询业的免税范围问题。
所谓新办咨询业,是指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在内的所有新办的从事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四、关于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问题。
为促进下岗就业工作,对居民服务业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范围,除参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发〔1999〕39号
)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执行外,各市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需增列的居民服务项目,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
五、关于职工技协取得的“四技”收入免税问题。
为充分发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技术工人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职工技协组织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职工技术协作服务中心开展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分立、合并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若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等行为的,可由分立或合并后企业继续抵免该项目以前年度结转和未完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企业发生该行为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如按销售收入、资产、人员比例等)确定基期应缴所得税额,经税务积极观审核同意后,据以计算新增所得税额 、投资抵免所得税额。
七、关于行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或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
(一)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规定弥补亏损。即: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 其免税项目发生亏损时,首先应用其他免税项目所得冲抵亏损, 如仍不足以弥补亏损时, 用应税项目的所得进行补亏。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