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07-20 辽财预〔2007〕4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辽财综〔2015〕98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9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辽财综〔2017〕528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
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切身利益进行的一次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充分认识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
通知
》要求,根据其所属县区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安置每位
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
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各市确定的具体限额要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三、《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辽财预〔2006〕694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