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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本地税发〔201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经测算确定我市洗选煤折算率为75%,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2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