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阳有线电视台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5-16 辽地税所〔200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辽阳有线电视台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所
〔200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事业单位团体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税字
〔1998〕178号)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所〔1999〕131号
)精神,辽阳有线电视台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初装费、月租费(收费批准文件为了辽价发
〔1992〕98号),在1999年7月1日以前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它收入和1999年7月1日以后的初装费、月租费收入均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辽阳有线电视台按公费支出的10%沉淀资金238,000元作为待业基金,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应按比例分推法还原为
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请示中所述两项沉淀资金应按
辽地税所〔1998〕363号
文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沉淀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之规定执行。
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