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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5-11-25 地税函〔2015〕2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8号)。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8〕5号)。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9〕63号)。
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9〕37号)。
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9〕27号)。
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9〕252号)。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10〕3号)。
8.《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11〕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