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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1 吉地税法〔1999〕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所称住宅、住房,是指居民纯生活用住房,均不包括商住混用房。

  二,关于个人购卖住房征免营业税时间认定问题:个人购卖商品房的,以购房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卖房改房的,以足额缴款凭证开具时间为准;个人全额集资的住房以房屋建成日为购买日,需出具集资缴款凭证:差额集资的以房屋建成并交齐余额为购买日,同时出具差额和余款的缴款凭证。

  三、 《通知》中所称购入原价,是指购入时实际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包括缴纳的契税和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的有关费用。房改住房政策面积部分以房改成本价(不扣除按房改政策给予的各种优惠)为购入原价。

  四、《通知》中所称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能够提供规划部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并注明个人自建的住房。

  五, 《通知》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是指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质捡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的住房。此前确巳建成但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的,需提烘合同图纸,双方签字的《工程验收会签单》等资料.经市、县(市)地税局核实认定。

  六、《通知》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的尚未售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尚未开具售房发票。1999年8月1日前尚未售出但收取了部分预收款的,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七、1999年10月31日前,县(市、区)地税局要在纳税人中请的基础上,建立《空置商品住房登记表》,登记符合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住房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栋号及单元号。销售或购卖时,纳税人要提供房屋购销合同,凡合同中载明内容与《空置商品住房登记表》相符的,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该政策执行到2000年底,销售符合政策房屋并在2000年底实际收取的款项(含预收款),均可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