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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13 辽地税函〔200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
  税法宣传是税务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税法宣传活动中突出对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宣传,可以收到非常明显的效果,对于赢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征管工作的理解,培养纳税意识很有必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法宣传工作中,要按照总局提出的工作方法和要求,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同时,要以税法宣传月为契机,研究制定长期的、周密的个人所得税宣传规划,促使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经常化,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效果。
  在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主题,突出对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在具体工作中,不仅要将国家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下岗职工再就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等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近几年来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的措施、办法和成果。此外,在宣传工作中,各地还要将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经常咨询的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加以整理,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宣传讲解,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效果。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