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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4 沈地税发〔1997〕3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3〕48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科技人员从本单位技术性纯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属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废止,废止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技术酬金属“数月奖金”性质的,应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符合“年薪制”政策规定的,按照“年薪制”的计算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6〕176号规定,第九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在三年内可以从投产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每年一次性提取3%至5%的费用,奖励实施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区、县(市)科委,各技术贸易单位:

现将《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