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4 辽地税发〔2003〕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 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符合《
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208号
文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