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8 辽地税农〔1998〕35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3〕290号 )规定,全文废止,改按新征管法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95号
)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征收机关要广泛宣传
契税政策,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努力创造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所处罚款不得少于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