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2000-01-12 辽地税财〔2000〕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沈地税财
〔1999〕21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和工矿区。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省局同意你市按照“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为列入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房产和土地,依照城市的征税标准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镇
土地使用税。具体界限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