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8 辽地税所〔200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2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其所得税税收优惠起止日期按
辽地税发〔1999〕50号
文件精神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三、
国税发〔1999〕135号
文件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等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