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23 辽地税个1998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二、第三、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