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9-24 辽地税函〔2005〕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
〔2005〕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的规定,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时,其费用并未真实发生,在设备维修、改造时才发生真实费用;《关于加强对退役机组康复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东电龙源
〔1994〕3号)是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因此,该企业按东电龙源
〔1994〕3号文件提取的康复基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在提取的康复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该企业发生对退役机组的修理费用,应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区分改良支出和修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企业用康复基金进行更新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允许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