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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9-24 辽地税函〔2005〕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5〕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的规定,抚顺市新压电力有限公司提取“康复基金”时,其费用并未真实发生,在设备维修、改造时才发生真实费用;《关于加强对退役机组康复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东电龙源〔1994〕3号)是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因此,该企业按东电龙源〔1994〕3号文件提取的康复基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在提取的康复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该企业发生对退役机组的修理费用,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区分改良支出和修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企业用康复基金进行更新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