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09 辽地税函〔2007〕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
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管理,解决
建筑业分转包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结合“金税三期”征系统,现将
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必须对本企业应负担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分别核算并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即本企业应负担税款使用《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代扣代缴的税款使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且扣缴义务人必须为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
建筑工程初次分转包时发票的代开
(一)
建筑业总承包人持
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根据总承包人为分转包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查联)将分转包工程价款填入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其他收入扣除额”,为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二)分转包人持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
建筑分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通过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已完税额及附记”处理分转包人应纳税款,为分转包人代开发票。
三、
建筑工程再次分转包时发票的代开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转包后,工程分转包人再将工程进行再次分转包的,按以下规定代开发票:
(一)分转包人如将工程再次分转包的,分转包人必须持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再次分转包工程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承办人员按分转包人最后实际取得的工程款和再次分转包出去的工程款将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换开为新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再次分转包人可持分转包人为其换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通过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已完税额及附记”处理再次分转包人应纳税款,为再次分转包人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