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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8]38号2008-4-2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农业银行嘉兴市中山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含代征(售)、代扣代缴代收单位)自缴税款管理,完善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本级地税系统税款(含基金、费,下同)征缴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范的纳税人自缴税款方式是“浙江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的补充和完善,是电子缴税业务的目标模式之一,与现有的自缴税款方式有一定区别,请各税务分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税款征缴方式的平稳、有序地过渡。
二、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纳税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在业务开展初期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允许纳税人采用原自缴税款方式,即采用税收缴款书自缴入库。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POS机刷卡缴税方式由市地税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后启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库经收处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完善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本级地税系统税款(含基金、费,下同)征缴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自缴税款业务是指纳税人(含代征(售)、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到商业银行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税款的业务,分为现金缴税和转账缴税两种方式。
(一)现金缴税是指纳税人用现金向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二)转账缴税是指在金融机构设有存款账户的纳税人直接从其存款账户划缴税款。
二、税款存入
(一)现金缴税
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应征申报数据,填开《地方税(费)缴款单》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凭缴款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现金税款解缴至“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
2、缴款后,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缴款单回执填开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交纳税人。
(二)转账缴税
为保证税款扣缴的及时性,转账缴税只允许采用汇票和POS机刷卡两种方式。
1、汇票缴税。纳税人所用汇票必须是“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业务流程比照现金缴税方式。
2、POS机刷卡缴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通过POS机刷卡将纳税人的应征税款转账解缴至“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成功后根据纳税人的应征申报数据,填开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交纳税人。
三、税款对账
1、每日征收工作结束后,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指定金融机构提供的“税款对账单”和税收征收、开票情况,及时对账,并填写《门征专户扣缴登记簿》。
2、若出现对账不一致的情况,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处理。
(1)对已缴入扣税专户当日未开具完税证的缴款单:补开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2)未按期缴入专户的缴款单:进行欠税催缴处理。
3、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自缴税款的对账工作。
四、“一户通扣税专户”管理
1、根据为纳税人提供就近、便捷服务原则,在办税服务厅附近的商业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下设立“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专户只能用于一户通扣税需要的门征税款或未签订一户通扣税协议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2、“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中的税款只能扣缴入国库,不能提现,不能转入除国库外的其他账户。该账户不计息,并且每天(最迟次日)对账一致后通过“一户通”电子扣税系统将税款扣划解至国库。
3、“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的使用和账户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计财部门负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监督等管理工作,税款的存入、对账与划解等由税务分局负责。
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