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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18                                                                云国税发〔20094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允许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 〔86〕财税协字第15号)规定,向主管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由其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核确认工作应自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按照A4纸的规格印制适量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申请人免费领用。申请人还可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s.gov.cn)“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自行下载。
三、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合同等资料中有关涉税事宜的审核与判定工作流程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下,制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并注意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操作规程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四、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隐蔽性强,容易出现税收流失,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加强国际税源分析、预测和监控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强化后续跟踪管理,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并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不断增加和丰富管理台账的内容,为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统计工作打好基础。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建立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的征管范围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和检查工作。
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涉外业务发生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