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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的通知
2005.08.24 辽地税函〔2005〕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54号)停止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与财税〔2004〕39号通知不符的减免税款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