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的通知
2005.08.24 辽地税函〔2005〕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54号)停止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与
财税〔2004〕39号
通知不符的减免税款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