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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 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 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11-30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省局决定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现公告如下,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鄂地税规[2010]1号 )。
(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领用网络发票或者税控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第三十二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封存,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监销。”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有关税费扣除问题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
三、部分条款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应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理。2014年我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公告。今年,我局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对6份文件一并进行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修改。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共公布全文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3份,部分条款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2份,部分条款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
(一)全文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鄂地税规[2010]1号)。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与2005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比,在减免税分类和管理方式上发生了根本变化,省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总局新管理办法有较大区别,不能适应当前税收减免管理的需要,因此全文废止。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随着税收政策调整,该文件不能使用税收征管的需要,因此全文废止。该文件废止后,房屋出租按国家现行统一税收政策执行。
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省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向社会公开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取消了所有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该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过渡性文件,因此全文废止。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领用网络发票或者税控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第三十二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封存,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监销。”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以上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责令整改,因此部分废止以上条款。
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有关税费扣除问题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第一条规定容易产生理解歧义,第三条规定违反了不得转授权的规定,因此对该两个条款部分废止。
(三)部分条款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表述不准确,责令整改,因此将该条款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